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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国留学需提防中介合同藏猫腻

2011-12-29 20:56     作者 : 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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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费出国留学已成为国内教育消费的一大热点,打着“找中介,包出国”旗号的留学中介机构近几年也是风生水起。出国心切的人要想圆满完成留学之梦,还需擦亮眼睛,小心中介陷阱。

夸大宣传莫轻信口说无凭纸为证

张某欲赴加拿大留学,找到一家留学中介机构为其代办事宜。张某在入学后才发现,该中介为其申请的是语言预科学校,而非硕士学位,与之前承诺不符。但因合同中并没有对学校、专业及学位做出明确说明,且张某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没有及时提出异议,鉴于录取通知书对学校、专业、学位已有说明,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。

法官提示根据合同法第10条,口头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。但口头约定具有即时性的特点,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。留学中介机构正是利用这种空子和消费者急于求学的心理,故意夸大宣传,取得消费者的信任。而一旦出现纠纷,消费者无从取证,常常面临败诉风险。

因此,消费者在选择留学中介机构时不要盲目轻信,签订合同时更要对经营者所提供的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。对于合同文本以外的承诺,要请中介机构书面化,避免只作口头承诺。

格式条款需谨慎学费不退有预谋

小李经一留学中介机构运作赴澳洲留学,入学后发现学校在很多方面均与中介机构承诺不符。小李中途退学并要求中介机构退还全部学费。中介机构称,双方合同中约定到校报到后15日内退学的,只退还50%的学费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双方签订的合同确有如此约定,因此判决留学中介机构退还小李50%的学费,驳回小李其他诉讼请求。

法官提示在双方订立的留学合同中,留学中介机构往往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,扩大己方权利,减轻己方义务,限制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,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往往留学心切,不加注意,待纠纷发生后却很难找到合同依据,维护自己的权利。因此提醒消费者在签订留学服务合同时,应当对留学中介机构提供的限制性条款内容,要求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,从源头上减少留学服务合同纠纷的发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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