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段某为女儿办理出国留学,女儿参加面试通过并收到北京华钜津桥联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(下称津桥公司)工作人员高某提供的录取通知书。此后,段某支付了高额的留学费用,但高某收钱后却不见了踪影。昨天记者获悉,市一中院判决津桥公司退还段某支付的相关费用。
今年4月,段某将津桥公司起诉到法院,称2009年2月15日,她与津桥公司达成女儿李某“自费出国留学委托合同”。随后,她在津桥公司德国部门留学顾问高某的安排下,于2009年8月25日将4200欧元汇至高某指定的德国账户。“此后,我一直受高某蒙蔽,直到2010年1月底,津桥公司才告诉我高某失踪。”段某因此起诉津桥公司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费用。
津桥公司认为段某应该自行承担损失,因为段某没有将学费按照上述方式交给津桥公司,而私自交给了津桥公司的员工高某,所申请的学校最终并没有收到学费,所以津桥公司也无法收回这笔学费。
法院查明,2009年8月初,津桥公司组织了德国安通鲁宾音乐学院的入学考试,包括李某在内的几位考生参加了入学面试。此后,高某给段某一份名称为安通鲁宾音乐学院2009/10年度冬季学期入学通知书。此后,段某发现,入学通知书是伪造的。
法院认为,津桥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留学专业机构,对工作人员的选任具有一定的责任,就此津桥公司可在承担责任后另行向高某主张,并判决津桥公司偿还段某学费及手续费损失4200欧元及银行电汇损失等相关费用1300余元。
判决后,津桥公司不服,上诉要求改判,市一中院维持了原判。